第二個爭議,展示立場不一定違法,為什麼說他們違法呢?因為這批人在協調會議上取得共識,發表並簽署共同綱領,宣稱“墨落理應無悔,否則等於失信於選民。”也就是說他們已誓言,未來從參加立法會競選,到當選,到擔任立法會議員,都必定按照一個原則來做事。這個原則就是,“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來迫使政府就範。
被告的辯護律師曾稱說,否定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這是最具欺騙性。關鍵是,通過或否決財政預算案,權力的行使在議員審議具體的某一財政預算案之後,議員經過在理性的審議、討論、協商,覺得財政預算案真的不可行,才行使否決的權力。其前提是理性的,不帶任何政治條件的。但是反中亂港分子未參選,就斷言無差別地否定財政預算案,這種權力基本法可沒有賦予議員。他們這麼做,不是一個依法合法的行為,故稱之為“非法手段”。而他們的目的是要癱瘓政府運作,逼迫使行政長官回應其所謂訴求,這就明顯幹犯國安法第22條第3款的罪行。
簽署綱領已符合犯罪要件
第三個爭議,辯方律師說,所謂“非法手段”必須根據前面一句來定義。就是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才叫非法手段。這就完全不懂中文的行文了。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是三個並列的詞組,指的是三種不同行為,並不是非法手段的定語。
有人或許會問,47名被告事實上沒有當選立法會議員,也沒有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手段,嚴重阻撓破壞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雖然他們還沒有實際做出這樣的非法手段,但因為他們已經具體“組織、策劃”,並且已開始實施,簽署了共同綱領,舉行了違法“初選”,因此即使他們最終沒有機會在立法會具體做出這樣的事,卻已經完全符合了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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