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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江蘇法院受理涉消費糾紛3.9萬餘件
http://www.CRNTT.tw   2024-03-16 17:10:50
 
  法院認為,焦某故意以虛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飾售賣玉器的營利性目的,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且實施了欺詐營銷行為;萬某因對焦某銷售玉器的目的產生了錯誤認知和判斷,基於此而作出購買玉器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萬某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全屋定制家具“貨不對板”,被判賠償三倍損失

  品牌定制家居深受消費者歡迎,但該行業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隱蔽性,部分經銷商在取得知名品牌的授權後,為了控制成本,摻雜使用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材質。

  葛某在某家居公司定制了某品牌全屋家具。當家具送達時,葛某發現衣櫃背板實際規格與標簽不符。經查詢發現,該家居公司在某品牌公司無櫃體背板下單和生產記錄。葛某訴至法院,要求家居公司退一賠三。法院認為,葛某與該家居公司達成產品定制合同,家居公司交付的櫃體背板並不是品牌公司生產,而且背板厚度未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直接影響葛某對於是否建立買賣關係的判斷,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支持退貨退款,該家居公司按定制家具價款的三倍賠償葛某的損失。

  換了股東用卡還得再交錢?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在商家打折、優惠的誘惑下,消費者經常會選擇提前給產品或服務充值、交費。在這種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合併分立倒閉等情況時有發生,但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的服務合同並不因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稱改變而變更或終止。

  餘某支付1000多元加入某游泳健身公司會籍後,又先後購買了公司3萬多元健身課程。餘某使用部分課程後,游泳健身公司股東變更。該公司以管理人員更換為由,要求餘某額外支付大額費用購買新課程以激活已購買課程,否則無法繼續提供原有課程服務,餘某不同意。雙方多次交涉無果後,餘某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原告餘某與被告公司簽訂服務協議,餘某支付費用,形成服務合同關係。被告公司要求餘某額外支付大額費用以激活其已購買課程,未獲同意致合同無法履行,餘某有權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公司退還其未使用的課程費用。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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