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4日電/來源:東方網 作者:張玉勝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劉女士出於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於劉女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相關話題引發關注,衝上熱搜第一。
日常生活中,好友間通過微信發紅包或者轉賬的情況十分常見。然而,雙方一旦因此發生糾紛,對由轉賬和紅包所產生出的經濟往來該如何釐清邊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通過審結一起借款糾紛案而劃出了兩者的區別,即認定紅包屬贈與,無需歸還,轉賬屬借款,應予償還。有網友據此感嘆:“終於知道為啥紅包只能200元了。”這起案件也給廣大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據判案法官解釋,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雖均系通過微信軟件操作付款的行為,但由於微信軟件除具備日常溝通交流功能外還兼有社交功能的緣故,兩者還是有本質與功能上的區別。微信紅包是微信軟件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將其命名為“紅包”並將金額上限設置為200元,就是沿襲我國給付“紅包”民間習俗的通常情況。這無疑意味著自願贈與、無需返還的屬性。微信轉賬則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明顯不具備“贈與”之義。
縱觀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每逢節日往來或親友間表達美好祝福之時,相互間往往都有向對方贈送禮金的習慣,即所謂“包紅包”。發出者既可以自主決定所贈金額多少,且沒有法定強制義務,更不具備借貸或合同的含義,“無需返還”便是它固有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法律上,贈與通常不需要對等的交換,而是基於一方對另一方的好意和贈送。微信紅包就傾向於“禮物”屬性。
微信“轉賬”的性質較為直接,更類似於合同關係。即使單從字面解讀,也不難釋出“交易”意味。當你通過微信發起轉賬支付款項時,往往是出於某種交易的目的,更接近於普通的電子支付方式,為了達到購物、借款等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微信轉賬就是一種法律上的債務關係,雙方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當然,由於現實中人際關係的複雜性,解讀“微信紅包屬贈與”也不能僅僅看“紅包”二字和金額大小,而當具體分析經濟往來的背景與性質。比如,價值小於200元的買賣和借款,也有可能會以“紅包”的名義完成;而轉賬的數額具有特殊含義,如吉祥數字“520”“1314”、生日、節日祝福等,且收受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或者有其他解釋說明不屬於贈與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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