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可興,男,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原中州大學(後更名為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後勤管理處副處長、後勤集團總經理,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後勤服務中心副主任兼鄭州工程技術學院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系鄭州工程技術學院的全資公司,下稱鄭州工院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職,2021年10月退休。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17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時任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的周可興與該公司員工張某某到海口市參加公務培訓。周可興借參加培訓之機攜帶家人一同前往,到達海口市後僅安排張某某一人參加培訓,自己則與家人外出旅遊。
違反工作紀律。2014年,鄭州工院資產公司正式成立,承擔鄭州工程技術學院相關資產的管理、經營與處置,包括該校臨街商鋪的出租、學院食堂餐廳的運營等。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高校學生食堂應免收管理費。2018年至2020年,周可興在任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後勤服務中心副主任兼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期間,貫徹執行上級決策部署不力,仍違規收取餐飲公司及商戶管理費,造成不良影響,周可興負直接責任。
受賄罪。2017年至2023年,周可興利用擔任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後勤服務中心副主任、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簽訂合同、結算項目款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2.7萬元。
其中,2018年,周可興接受鄭州工院資產公司臨時人員田某某請托,欲幫助田某某成為鄭州工程技術學院的合同制人員,收受田某某所送財物5萬元。後周可興未辦成此事,田某某向周可興要回5萬元,周可興將5萬元退回。
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2019年初,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召開黨委會,時任該學院後勤服務中心副主任兼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的周可興在會上就鄭州工院資產公司與甲酒店合作建設旅遊實訓基地相關事宜作匯報,周可興僅匯報了自2020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期間對甲酒店的租金收取方式,刻意隱瞞不報此前與甲酒店相關人員(曾送給周可興幾條香煙)商議的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為裝修期,免收甲酒店租金的事宜。2019年2月,周可興代表鄭州工院資產公司與甲酒店簽訂了《校企合作協議》,合同中約定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為裝修期,此期間內甲酒店無須支付租金。上述減免裝修期租金的內容周可興始終未向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匯報,其超越職權擅自減免租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共計66.6萬餘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3月21日,鄭州市紀委監委對周可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日,經河南省監委批准,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6月19日,鄭州市監委將周可興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2023年6月21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6月21日,經鄭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鄭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周可興開除黨籍處分;由鄭州市監委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提起公訴】2023年7月21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以周可興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向新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0月27日,新鄭市人民法院以周可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一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一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1 2017年12月,周可興與下屬張某某到海口參加公務培訓,周可興僅安排張某某一人參加培訓,自己則與家人外出旅遊,該行為如何定性?
李博: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糾治“四風”工作持續深入推進,明目張膽的公款旅遊得到有效遏制,但依然有一些單位和黨員幹部借培訓等名義搞隱形變異的公款旅遊或者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本案中,2017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時任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的周可興與下屬張某某到海口市參加公務培訓。周可興借參加培訓之機攜帶家人一同前往,到達海口市後僅安排張某某一人參加培訓,自己則與家人外出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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