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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外景。(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11月18日電/據新華社報導,證監會11月17日宣布,為進一步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轉債為支付工具實施重組,置入優質資產、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證監會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購買資產規則》。
定向可轉債重組規則全文共17條。在發行條件方面,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確發行定向可轉債實施重組需同時符合重大資產重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轉股股份來源於回購的除外)等多重條件;在定價和鎖定方面,按照“同樣情況同等處理”的原則,參照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相關規定和實踐做法,就作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轉債的定價機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規定;在權益計算方面,明確在認定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等情形時投資者擁有上市公司權益數量及比例的計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