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9日電/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在四川考察時指出,“農村宅基地改革要守住底線。”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從珠三角地區和全國情況來看,宅基地制度因不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而在實踐運行中存在宅基地閑置與無地可批並存、功能單一與無序商業化突破、宅基地與集體建設用地割裂、集體地位的制度與實踐疏離等問題。面對共同富裕目標,要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實現高質量發展,亟待在守住底線的同時,以法治方式有序穩妥推進宅基地改革,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遵循全面深化改革方法論,因地制宜推進宅基地改革再出發
南方日報發表廣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耿卓文章表示,縱覽中國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史,實事求是、解決現實問題、滿足實踐需求、助推人和鄉村的發展,是始終不變的主線,形成了改革的原則、要求、策略和方法。詳言之:一是改革原則,承認實踐探索,注意頂層設計與自發探索相結合;二是改革要求,堅持依法改革,既改革舊的僵化的制度規則,又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三是改革策略,有序穩妥推進,既堅持改革方向不動搖,又突出重點,因地制宜把握改革的節奏和方式;四是改革方法,運用試點改革方法,通過挑選改革試點,探索突破推進,再總結經驗,全國推行。
宅基地改革同樣應嚴格遵循全面深化改革方法論,正視現實制約和制度約束。各地千差萬別,難以一刀切。在欠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在城中與城郊、偏遠地區,宅基地制度運行狀況大不相同。宅基地供應、開發和整治在糧食主產區、生態脆弱地區等受到更多硬約束,有別於已經高強度開發的地區。因此,設計宅基地改革方案,應對所受的客觀制約和基本遵循有清醒認識。一要科學確定價值目標,保障農民宅基地上的用益物權權益和住房所有權是大前提,充實強化宅基地的財產屬性是核心,進而賦予財產應有的各項權能是路徑,這也正是共同富裕目標的要求。在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上支持集體權利行使。理順集體成員與農民集體之間的關係,在立法中明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體的各項權利,深入推進針對“空心村”的土地整治。二要堅持系統思維,遵循體系邏輯。宅基地改革對象應鎖定為宅基地使用權的無償取得且不得流轉。以資源市場化配置為方向,在堅持“戶有所居、住有宜居”的基礎上剝離宅基地超載的保障功能以純化財產屬性,進而繼續賦權強能顯化財產價值。三要堅持統籌聯動,集成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鄉村振興、城鄉融合和要素市場化改革,為宅基地改革提供基本遵循。國土空間和城鄉規劃的空間尺度、剛性與村莊的分散性、差異性和變動性出現緊張關係,對宅基地改革施加了前置性約束。應充分考慮改革方案與上述各項協同,共同發力,發揮制度改革的加乘效應。
錨定“戶有所居”目標,推進宅基地財產化
文章指出,農村土地的自然資源、物質資產、市場資本和經濟基礎的多重屬性,決定了政策制度設計必須在多元價值目標之間艱難權衡。其中,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與財產價值屬性之間的衝突最為突出。從農民獲得更多土地財產權益促進共同富裕出發,應是在探索住有所居保障途徑基礎上充分顯化宅基地財產價值以調和此衝突。
因地制宜實行一戶一宅或一戶一居以保障住有所居。具體而言,一是制定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和條件,對“戶”作出恰當界定。二是落實宅基地資格制度,確保全覆蓋,賦予一直未取得宅基地、自然災害喪失的農民取得宅基地的權利,由集體收回其閑置宅基地並對其上房屋給予適當補償的同時繼續保留進城落戶農民取得宅基地的成員資格。三是構建宅基地資格登記制度,登記信息主要包括集體成員身份,因分配取得的宅基地的四至、面積及方位,宅基地上構築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基本情況等。全面優先從土地供給上保障農民居住需求。宅基地是維繫村落共同體、延續農耕文明、留住鄉愁進而實現鄉村振興的物質基礎,因此應對農民居住需求做到應保盡保,在農村建設用地規劃和指標分配中給予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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