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還在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食品經營許可流程,壓減許可辦理時限,並將部分按照許可管理的情形調整為報告,釋放改革紅利。如將許可辦理期限從原來的至多3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允許對食品自動制售設備等新業態發放食品經營許可。這些都是瞄准市場主體的實際需要對營商環境的進一步優化,有助於給市場主體減壓,也給新業態的發展提供了便利,擴大了空間。
創新和變化是市場永恒的規律。高效的監管就是要順應好這一規律,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不斷致力於給市場主體的創新和發展營造健康的環境。《辦法》的出台在這方面邁出了積極一步,將通過制度優化給市場注入新活力,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信心。落實上,各方也應該不打折扣地把相關利好及時輸送給市場主體,讓改革紅利和市場活力不斷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