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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以居民為保障對象的全覆蓋社會保障體系
http://www.CRNTT.tw   2023-06-21 09:01:31
以居民為保障對象的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是“全民覆蓋、全風險覆蓋、全生命周期覆蓋和全待遇項目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
  中評社北京6月21日電/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社會保障體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網和社會運行的穩定器,要“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範、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在社會主要矛盾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背景下,應當以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為要求,從中國國情出發,打造社會保障體系升級版,全面建設以居民為保障對象的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中國社會保障事業更高質量、更可持續發展。

  工人日報發表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文章表示,以居民為保障對象的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是“全民覆蓋、全風險覆蓋、全生命周期覆蓋和全待遇項目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以“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住有所居、老有所養、弱有所扶”為目標追求的社會保障體系。

  文章提出,第一,以人人享有為目標,實現由戶籍地保障向居住地保障轉變,實現全民保障。中國已經建立了覆蓋職工和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制度上實現了社會保障全民覆蓋。所有單位勞動者,不分地區、城鄉、戶籍、國籍等,均被社會保險制度所覆蓋,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有社會保險待遇。但根據現有制度規定,中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仍然由戶籍地提供,而不是由居住地(居住證領取地)提供。在城鎮化進程中,在人口規模性流動的背景下,這種管理體制在社會保障待遇享有方面會給參保人帶來一定不便,尤其是在享受醫療待遇與傷殘待遇時。因此,未來全民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由戶籍地提供社會保障向居住地提供社會保障轉變。建立起基於居民的全覆蓋社會保障體系,不僅有利於即時化解居民的各類社會風險(尤其是疾病風險),也有利於吸引優秀人才與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由“戶籍覆蓋”到“居住覆蓋”,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過程,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比如,管理體系應當進一步完備,不僅要加強戶籍管理,在居住方面也要制定相應制度,尤其要進一步完善居住證制度。同時,要完善現有的財政管理體制,對於社會保障的部分項目,尤其是醫療和傷殘等項目,應由按戶籍人口撥款向按常住人口撥款轉變,以確保社會保障資金與保障對象相匹配。

  第二,以滿足美好生活需要為導向,建成覆蓋“生老病死”等多種社會風險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對風險全覆蓋。中國已經建立覆蓋年老風險、疾病風險、失業風險、傷殘風險、生育風險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形成了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的安全網。但同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的標準相比較,同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相對照,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在風險覆蓋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嬰幼保障、學前教育、遺屬待遇、繳費年限計算等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完善。因此,應按照“堅守底線、完善制度、突出重點、引導預期”的指導思想,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住有所居、老有所養、弱有所扶”上不斷取得新進展。

  實現幼有所育——健全生育保障與兒童保障體系。加強生育保險、嬰幼兒保障、婦幼保健等制度建設,健全生育保障體系,提高嬰幼兒生育、養育、教育保障水平,健全兒童福利體系。

  實現學有所教——健全教育保障體系。加快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強化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普惠發展,完善覆蓋全學段學生資助體系,健全包括學齡前兒童與老年人在內的終身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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