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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http://www.CRNTT.tw   2023-05-11 00:56:04
立法會(中評社 盧哲攝)
  中評社香港5月11日電(記者 盧哲)香港特區立法會大會10日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的申請許可及證明書。修例亦加入覆核機制,即在行政長官向海外律師發出證明書容許參與國安法案件之後,仍可覆核個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特區政府非常珍視專案認可制度對香港法理學發展作出貢獻,但這點必須與維護國家安全這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的憲制責任兩者間取得平衡。他強調,《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的新機制仍然比絕大部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制更為開放和寬鬆。

  早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禦用大律師為其涉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抗辯而獲終審法院批准,事件引起爭議。特區政府於2022年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國安法第14及47條,確認由特首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當局之後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只要涉及國安的案件,法庭決定是否接納該海外律師前,先要取得特首證明書,以逐案方式審批,並加入覆核機制。

  10日,立法會辯論《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多位議員發言表示支持。有議員則關注條例仍有漏洞,包括未能一刀切禁止非本地註冊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立法會最終以不記名表決方式,三讀通過草案。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時說,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香港特區以大律師身分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必須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根據該條發出的證明書。《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為了有效落實上述人大常委解釋(解釋)的精神,以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

  林定國表示,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逐案方式處理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基本原則是,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不得批准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例外情況是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並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條例草案》建議加入兩階段機制,第一階段是一個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件向原訟法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先獲行政長官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行政長官只會在認為“確實機會”出現例外情況下,才會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若行政長官拒絕發出通知書,海外律師不得向法院展開正式申請。

  在第二階段,對於已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法院在收到海外律師的申請後,必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認定申請是屬於例外情況,否則不得認許海外律師為該案件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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