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發揮平台經濟對新就業形態群體的吸納作用。平台經濟是數字經濟時代生產力新的組織方式,對就業市場的正反兩方面影響同時存在。例如,平台經濟可以創造新的崗位,可以幫助上游企業提高生產效率、擴大生產規模、增加崗位需求,這稱之為就業創造效應和就業溢出效應。當然,平台經濟發展還面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對就業市場亦有消極影響。因此,既要努力放大平台經濟對就業的正面效應,也要抑制其負面效應。一方面,要通過強化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手段,為建立公平競爭、創新發展、開放共享、安全和諧的平台經濟新秩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讓企業之間鏈接更通暢、競爭更充分,讓經營主體創新更活躍,進而帶動新就業形態發展;另一方面,要提升平台經濟發展信心,在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穩定的同時,著眼於長期的制度構建,盡快制定支持平台經濟發展的新舉措。同時,還要支持服務業數字化加快發展,為勞動者居家就業、靈活就業提供更多渠道。
二是發揮科技創新對新就業形態崗位的創造作用。科技創新包括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等。科技創新對人類經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直接或間接帶動了人類認知能力提高、生產能力提升和物質產品更新,也帶動了就業市場的發展。從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角度看,一般認為,基礎研究和自主技術創新做得越好,技術的獨有性、可擴散性、動力性越強,越有利於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就業增長。因此,要加快數字化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發應用,盡快實現核心技術、核心產品自主可控,通過發展數字技術帶動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發展,進而帶動新就業形態發展。同時,注重開展新技術條件下新就業形態技能培訓,推動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成為知識型、技能型的勞動者。從管理創新角度看,可以通過採用一定的手段對要素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更好激發就業創業活力。因此,要積極構建與新技術和新就業形態相適應的新生產方式,注重在新技術的研發與應用中提高勞動者報酬、提升勞動者能力,釋放新技術對就業的促進作用。
三是發揮制度建設對新就業形態發展的保障作用。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與新就業形態發展相適應的政策保障體系。針對不同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實現對不同就業群體的有效引導。要加大對中小企業吸納就業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將新就業形態群體納入服務範圍,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另一方面,要加強新就業形態法治保障。根據新就業形態勞動關係特點,修訂完善有關法律條款,加大對新就業形態群體的公共法律服務,暢通有關權益維護和法律援助機制,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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