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1日電/網評:遏制“拿到戶口就辭職”需要多策並舉
來源:東方網 作者:付彪
拿到北京戶口後,工作三年多的李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並在提交辭職書滿一個月之後即不再上班。公司以“李某為申請辦理戶口曾承諾在公司工作十年,如今辭職違反服務期承諾”為由申請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賠償金額30萬元。仲裁機構以該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受案範圍,裁定不予受理。後公司將李某訴至法院。北京二中院4月7日發布消息說,法院酌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賠償相應損失。(4月9日《北京晚報》)
基於社會保障制度、基礎設施建設、醫療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優勢,北京吸引著來自全國各地的人才來此工作,進京落戶指標成為稀缺資源。在招聘過程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北京戶口”作為核心競爭力,招攬優秀人才,並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及違約責任。但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會面臨這樣的困境:勞動者在取得戶口後,服務期滿之前就提出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現在的問題是,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拿到戶口就辭職”,往往會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高額違約金條款,希望能夠以此留人。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落戶”約定違約金,並不能得到法院承認。以新聞中這起勞動糾紛為例,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辦理北京戶口並據此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不予支持。不過,鑒於當事員工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酌定李某賠償公司相應損失。據悉,上海地區的法院也不支持“落戶違約金”,但支持損失賠償。
這起案例無論對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一堂法治警示課。用人單位設置“落戶違約金”,有違法律規定;員工“拿到戶口就辭職”,須為失信買單。需要指出的是,“拿到戶口就辭職”的原因多種多樣,未必都是出於主觀惡意。員工因迫不得已的原因辭職,該怎麼辦?有些失信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是無法用數字計算出來的,又該怎麼辦?
筆者認為,遏制“拿到戶口就辭職”需要多策並舉。一方面,要完善相關法規制度,釐清職場流動訴求與遵守職業誠信的界限。員工辭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工資待遇低、晉升空間小、工作壓力大等,是否屬於失信行為,應有明確的制度指引與裁判標準。另一方面,要嚴厲違反誠信的行為,比如提高賠償金額、增加違約成本,抑制失信行為發生。
特大城市戶口作為稀缺資源,注定成為求職市場的香餑餑,但有進入而沒有退出的制度設計,也使得一些員工不惜違約失信和高額賠償,畢竟“北京戶口”拿到了。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拿到戶口就辭職”問題,還須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比如,實行市民待遇與戶籍身份脫鈎,建立“有進有退”機制。員工違約失信,可讓其把戶口“退”出來。
當然,用人單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不能光以落戶為“籌碼”,重要的是愛才惜才,完善人才激勵機制,營造良好的用人環境,真正讓員工有幹頭、有盼頭、有奔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