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糾正和防止冤錯案件。檢察官既是犯罪追訴者也是無辜保護者。堅持疑罪從無、有錯必糾,對10件原判十年以上的重大冤錯案件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均改判無罪。每一起冤錯案件,檢察機關都難辭其咎。組織排查2018年以來再審改判的325件刑事錯案,以“糾錯不能止於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的嚴肅態度,對551名檢察人員追責問責。
強化刑事執行監督。2018年創設巡回檢察制度,被納入修訂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派駐+巡回”讓監督更有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市級檢察院開展監獄巡回檢察4973次;開展看守所巡回檢察2597次。持續整治“紙面服刑”“提錢出獄”,對判處實刑未執行或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監督收監執行7.3萬人,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24.5萬人。
做強民事檢察監督。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訴2.4萬件,比前五年上升22.7%;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萬餘件。對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38.4萬件,比前五年上升88.5%。專項監督民間借貸、破產清算、離婚析產等領域打“假官司”問題,依法糾正4萬餘件,起訴虛假訴訟犯罪5121人。
做實行政檢察監督。強化精準監督,對認為確有錯誤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訴872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1059件。對行政審判和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4.3萬件,是前五年的7.2倍。
嚴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出台專門規定,嚴格規範辦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立案偵查5993人。
親清檢律關係共促司法公正。針對執法司法中阻礙律師依法執業問題,監督糾正8741件,比前五年上升43.6%。與司法部等出台意見,規範檢律交往行為,“親”不逾矩、“清”不遠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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