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2日電/據內蒙古日報報導,記者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近日,內蒙古出台《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進一步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實施細則》自2月1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根據查實違法違規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給予獎勵。查實金額在2萬元以下,獎勵200元;2萬元以上,按1%比例計算,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社部門視情給予200-2000元獎勵。
《實施細則》明確了獎勵申領程序和發放流程,人社部門在查處舉報事項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繫,並以現場、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人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通知書到人社部門領取獎金。不能現場領取的,提供合法、可靠的獎金發放途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