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次修訂如何體現差異化監管?
修訂構建了差異化資本監管體系,按照銀行間的業務規模和風險差異,劃分為三個檔次銀行,匹配不同的資本監管方案。其中,規模較大或跨境業務較多的銀行,劃為第一檔,對標資本監管國際規則;資產規模和跨境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的銀行納入第二檔,實施相對簡化的監管規則;第三檔主要是規模小於100億元的商業銀行,進一步簡化資本計量並引導聚焦服務縣域和小微。
差異化資本監管不降低資本要求,在保持銀行業整體穩健的前提下,激發中小銀行的金融活水作用,減輕銀行合規成本。
五、本次修訂對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有哪些主要調整?
總體上,增強標準法與高級方法的邏輯一致性,提高計量的敏感性。限制內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內部模型,降低內部模型的套利空間。
信用風險方面,權重法重點優化風險暴露分類標準,增加風險驅動因子,細化風險權重。如,針對房地產風險暴露中的抵押貸款,依據房產類型、還款來源、貸款價值比(LTV),設置多檔風險權重;限制內部評級法使用範圍,校准風險參數。市場風險方面,新標準法通過確定風險因子和敏感度指標計算資本要求,取代原基於頭寸和資本系數的簡單做法;重構內部模型法,採用預期尾部損失(ES)方法替代風險價值(VaR)方法,捕捉市場波動的肥尾風險。操作風險方面,新標準法以業務指標為基礎,引入內部損失乘數作為資本要求的調整因子。
六、本次修訂對於風險管理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
修訂重視計量和管理“兩手硬”,強調制度審慎、管理有效是準確風險計量的前提,為銀行夯實經營管理基礎、提升管理精細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勵。
信用風險方面,要求建立並有效落實相應信用管理制度、流程和機制。例如,準確的風險暴露分類是計量前提,須明確劃分標準和認定流程;劃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分類、識別優質公司或“穿透”資管產品,須加強盡職調查和基礎信息審核;對房地產風險暴露,祗有滿足審慎審批標準和估值等要求,才認可其風險緩釋作用。市場風險方面,內模法計量以交易台為基礎,要求銀行制定交易台業務政策、細分和管理交易台。操作風險方面,須建立健全損失數據收集標準、規則和流程,否則適用監管給定損失乘數系數。
七、本次修訂在完善監督檢查要求上有何調整?
一方面,參照國際標準,完善監督檢查內容。設置72.5%的風險加權資產永久底線,替換原並行期資本底線安排;依據銀行儲備資本的達標程度,限制分紅比例;完善信用、市場和操作風險的風險評估要求,將國別、信息科技、氣候等風險納入其他風險的評估範圍。
另一方面,銜接國內現行監管制度,促進政策落實。完善銀行賬簿利率、流動性、聲譽等風險的評估標準;強調全面風險管理,將大額風險暴露納入集中度風險評估範圍,明確要求運用壓力測試工具,開展風險管理和計提附加資本。
八、本次修訂在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方面有何調整?
遵照匹配性原則,建立覆蓋各類風險信息的差異化信息披露體系。第一檔銀行要求披露全套報表,包括70張披露報表模板,詳細規定了披露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和質量控制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數據顆粒度要求,提升風險信息透明度和市場約束力。第二檔銀行適用簡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風險加權資產、資本構成、資本充足率、杠杆率等8張報表。第三檔銀行僅需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等2張報表。
九、本次修訂對於商業銀行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是否有明確的資本計量要求?
本次修訂首次明確了商業銀行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資本計量標準,引導銀行落實穿透管理要求。參照國際標準,提出三種計量方法,分別是穿透法、授權基礎法和1250%權重,並詳細規定了各方法應滿足的條件。其中,如能夠獲取底層資產詳細情況,可穿透至相應底層資產,適用相應權重;如不滿足穿透計量要求,可適用授權基礎法,利用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說明書等信息劃分底層資產大類,適用相應權重;如前述兩種方法均無法適用,則適用1250%的風險權重。
十、本次修訂對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如何?
測算顯示,實施《徵求意見稿》後,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總體穩定,未出現大幅波動,單家銀行因資產類別差異導致資本充足率小幅變化,體現了差異化監管要求,符合預期。
十一、修訂後的《資本辦法》擬於何時實施?
為給我國商業銀行預留充足的實施準備時間,並保持我國實施進度與國際成員基本同步,修訂後的《資本辦法》擬定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