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3日電/據人民日報報導,日前,浙江省出台《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4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由浙江省司法廳牽頭起草,為全國首部規範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創制性政府規章,分6章45條對行政合法性審查進行了全面規定,立足加強行政行為源頭規範,以“小切口”牽引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大變革”,展現了浙江在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領域的先行性和創新性。
行政合法性審查,是指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前,對行政決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進行審查的行為,屬於前置性審查方式,起著預防、避免和減少法律風險的重要作用。
針對基層法治實踐中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範圍不明確、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範、機制不健全、運行不順暢等問題,浙江認真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立足加強行政權力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以立法推進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規定》首次構建起“全閉環、規範化”的審查工作機制,首次構建起“多維度、全方位”的保障工作體系,還從審查力量、培訓指導、工作指引、專家參與、購買服務、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等方面規定相應的保障措施。
據悉,《規定》的出台,有利於降低行政成本和社會治理成本,促進訴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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