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大釋法”嚴格按照立法原意完善了香港國安法實施的制度機制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集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行政法於一體的綜合性國安立法,實施過程一定會遇到很多具體的實際問題需要解決。作為國家憲法規定的權威法律解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解釋香港國安法,必須著眼長遠,從完善制度機制角度考慮類似問題將來如何處理解決。“人大釋法”最大的目的就是為將來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了方式和路徑,具有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
這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原因。其實,在制定法律時,立法者就已經考慮到了這些問題,規定了這些條款。也就是說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鑰匙已經在法律條款裡邊,只是沒有完全說清楚,沒有十分明確相關問題,例如香港特區國安委決定的法律效力,這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講清楚。這就是釋法的功能,是釋法要解決的問題。有論者講“人大釋法”把解決相關問題的權力“交給”了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這個說法不夠準確。因為這本來就是立法者的意圖,不是這次才“交給”的,而是立法的時候就已經“交給”了,“人大釋法”使這個立法意圖更加清晰化、更加可以執行,從而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不是重新建立新的制度機制。
要從整個法律體系去理解
把問題“交給”特區處理,這正是香港國安法設計其執行機制的初衷和意圖。正如夏寶龍副主席所言,基於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中央擁有完整的國安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如果不實行“一國兩制”,就像內地、像其他國家,“中央”對所屬一切地方行政區域的所有國家安全事務負責到底,垂直管理,一管到底,用俗話說“一竿子插到底”,這從法理、道理上講沒有任何問題,完全符合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理論與實踐。但是,我們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在制定國安法時沒有把內地的國安體制“移植”到香港特區,而是把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權力和責任賦予給特區,中央保留根本責任,兜底解決特區層面解決不了的問題。這是“雙執行機制”重大而獨特的制度創新。“人大釋法”完全根據立法原意解釋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出了立法者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解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體制機制的深層次考慮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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