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8日電/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落實新發展理念、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於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體現了消費者友好型理念,貫穿著公平與效率並重、法治與發展並舉、誠信與創新兼顧的法治精神,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強消費者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優化穩定、透明、公平與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有消費,就有商機。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著力擴大內需,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消費是財富之源,是市場經濟活動的起點與歸宿,是國民經濟可持續穩定增長的發動機,是高水平市場經濟體制的壓艙石。促進消費會刺激投資需求,鼓勵投資興業,擴大就業機會,增加勞動收入與財產性收入。而收入增加會持續釋放消費潛能,形成新一波消費驅動投資、投資助推消費的強勁增長驅動力。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意見》強調對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權的頂格保護。為維護公眾“舌尖上的安全”和“針尖上的安全”,必須以最嚴舉措保護食品藥品安全,以最嚴手段斬斷“黑作坊”生產經營鏈條,以最嚴賠償責任遏制食品藥品制假售假。賠償首負責任制有助於遏制生產者和經營者推諉扯皮。禁絕有毒有害食品與假藥劣藥,必須基於重典治亂、猛藥除屙的理念,規範與加強食品藥品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將成為法治新常態。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精神包括契約自由、契約正義與契約嚴守三大元素。《意見》弘揚雙向對等的契約精神。為遏制預付式消費亂象,既要追究商家的違約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也要追究商家慣用預付式營銷手段詐騙錢財的刑事責任。“霸王條款”(不公平格式條款)削弱了消費信心、污染了商業文化,制約了企業發展,是資本無序擴張的主要症結。為整治“霸王條款”,法院必須否定商家自我授予的“最終解釋權”條款,直接確認“霸王條款”不構成合同條款或構成無效條款。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意見》突出了網絡消費權益保護。在網絡經濟中,當公平交易秩序被踐踏、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網絡平台和電商不能慎獨自律時,司法力量必須挺身而出,維護消費者權益。《意見》強調妥善審理直播電商或平台糾紛,保護新業態下的消費者權益,包括無因退貨後悔權、快遞服務權益、隱私權與敏感個人信息權益等。
法律是有溫度的。與商家相比,消費者在信息占有和財力對比等方面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其實,消費者中還包含著更脆弱的消費人群。對於未成年人,生育、托育、教育等服務合同糾紛裁判要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發展銀發經濟的前提是保護老年消費者權益,要追究懲罰性賠償責任,撤銷顯失公平合同,杜絕溫情營銷等欺詐商業模式。對於農民消費者,接地氣的司法保護必須延伸到農村每個角落。農民消費者知道的權利要保護,農民消費者不知道的權利也要保護。
古語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祗有法令不能夠使其自己發生效力。為消費者提供司法保護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標本兼治的法治工程。為確保相關保護措施落地生根,司法部門對各類消費案件應實現開門立案、凡訴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與快執行,真正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全面保護、精準保護與協同保護,確保裁判與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道德效果與市場效果的有機統一,讓人們放心消費、安心購物。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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