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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稅探析
http://www.CRNTT.tw   2022-12-15 09:18:39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引子:數字稅一般是指國家基於特定數字服務收入門檻對龍頭數字服務企業徵稅,通過徵收數字稅能夠有效釋放中小企業活力,避免行業壟斷。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個國家對數字稅實施立法,但我國的數字稅仍在研究階段,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對各國數字稅實踐的探索,考慮制定並適時推出中國自己的數字稅,已成為當務之急。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數字稅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匯予以匯編。

  徵收數字稅已成為各國未來稅收改革的趨勢

  白彥鋒、岳童在《改革》2021年第2期《數字稅征管的國際經驗、現實挑戰與策略選擇》一文中認為,徵收數字稅已成為各國未來稅收改革的趨勢,因而在國際層面上,為推動中國企業順利“走出去”,融入國際貿易體系,中國必須積極參與數字化時代國際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當前 OECD正在認真籌備數字稅收規則構建活動,希望能從不同的備選方案之中找出合適的方案,盡快達成共識,構建出適應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國際稅收體系。在此背景下,中國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協商工作,依托 G20、OECD和聯合國組織等國際平台,助力國際數字經濟稅收管理體制的構建,推動形成多邊稅收機制,以避免貿易摩擦的升級。要充分利用好中國在國際組織中的話語權,針對國際稅收制度改革問題發出中國聲音,推動國際間貿易服務轉讓定價規則的修訂完善以及跨境增值稅的管理工作,避免重復徵稅。要積極為中國數字企業“走出去”創造良好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及時與歐洲各國在數字稅收方面進行協調對話,盡量減少出海企業可能面臨的貿易風險。

  推動“數字稅”全球治理朝著有利於“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建設的方向前進

  賈開、俞晗之在《公共行政評論》2021年第2期《“數字稅”全球治理改革的共識與衝突——基於實驗主義治理的解釋》一文中認為,推動“數字稅” 全球治理未來改革的關鍵,在於如何在日益複雜且不確定的國際治理環境下,平衡不同要素、不同機制之間的相互影響關係,以最終形成既承認各方差異、又促進合作共識的動態治理過程。就中國而言,考慮到歐美等國圍繞“數字稅”問題的頻繁博弈,很可能加速“數字稅”全球治理體系建設進程,而如果我國只能被動地成為新體系的接受者而非建設者,將不利於我國數字經濟的長遠發展。同時考慮到我國作為數字經濟大國的地位以及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國家發展戰略,有必要在當前就抓緊推動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研究並積極參與“數字稅”全球治理對話交流,尤其是利用經合組織開放性改革契機以及 G20平台充分表達我國參與國際合作的意願,推動“數字稅”全球治理朝著有利於“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建設的方向穩步前進。

  數字稅立法要兼顧效率與公平

  張守文在《稅務研究》2021年第1期《數字稅立法:原理依循與價值引領》一文中認為,在數字經濟條件下,無論對跨國數字企業的普遍、平等徵稅,還是相關國家之間稅收利益的公平分配,都涉及稅收公平問題。因此,數字稅立法既要關注數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效率,也要重視由此產生的影響徵稅公平和稅收利益的分配公平問題,應切實兼顧效率與公平兩類價值。在效率與公平價值的兼顧方面,既要肯定數字經濟的效率價值,並力求使稅法制度有助於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又要正視數字經濟帶來的諸多問題,通過稅權結構的重整,解決相關的稅收公平問題。由於各國經濟發展階段、數字經濟發展水平、稅法制度都存在差異,相關市場主體恰恰會利用這些差異,通過事實上的稅基侵蝕謀求更大的利益,從而導致相關國家依據現行稅法制度的“預期可得利益”受損,並由此影響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其中涉及的稅收公平問題必須通過稅制的改進和優化加以解決。

  數字稅立法首要的是對用戶價值進行規範性評價

  張牧君在《法學研究》2022年第4期《用戶價值與數字稅立法的邏輯》一文中認為,進行數字稅立法,首要的是對用戶價值進行規範性評價,然後才能夠確定數字稅的稅收要素。毫無疑問的是,用戶價值是由經營者取得的,因而數字稅的納稅人應當是經營者。除此之外,還需要從兩個方面評價用戶價值,才能夠將其規定為法律概念,並確定數字稅的稅基和稅率:第一,用戶價值是在用戶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活動中產生的正外部性,其應當被視為來源於經營者對用戶的改造,還是用戶自身的異化?也就是說,用戶價值應當被視為經營者原始取得的價值,還是用戶原始取得的價值,或者是經營者與用戶共同原始取得的價值?第二,當用戶價值最終在付費商品或服務中實現為貨幣價值時,經營者收入中應當有多少被視為用戶價值的轉化?換句話說,用戶價值占經營者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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