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來看,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有著充分的紀法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條規定,把握政策、寬嚴相濟,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可以按規定程序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2019年7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進一步規範了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對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各地紀檢監察機關也結合實際出台相關制度,嚴把程序關、事實關、政策關,規範處理主動投案。如河南、西藏、新疆等地都出台了相關文件。
實踐中,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問題的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查清問題後實事求是給予寬大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也會依程序向司法機關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建議。如北京師範大學黨委原書記劉川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其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明確,“劉川生主動投案後,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問題,主動上交全部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減輕處理”。最終,劉川生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六級職員調整退休待遇。
此外,在刑事司法層面,對主動投案者也會視情作出從寬處理。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秦光榮受賄案時指出,“秦光榮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一把手。國家監委對秦光榮提出了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對秦光榮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的意見予以認可”,最終“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類似案例持續釋放出強烈信號,引導督促“問題幹部”丟掉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向組織坦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動投案人員中,也有極少數人企圖借主動投案、認罪悔過之名,行對抗審查調查之實。從相關通報案例看,有的“投而不供”,投案後不交代問題,只為故作姿態、轉移視線;有的“供小掩大”,交代問題時避重就輕,企圖交代一部分輕微問題蒙混過關;還有的“先供後翻”,交代問題後又進行翻供,借以混淆視聽。
“紀檢監察機關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認真審核把關,綜合考慮被審查調查人的投案時機、問題性質、供述內容及穩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斷其真實目的,既要發揮治病救人的導向作用,又要防止通過假投案蒙混過關、逃避懲罰。”受訪的雲南省紀委監委第二監督檢查室四級調研員徐力表示。
反腐敗鬥爭一刻不能停,必須永遠吹衝鋒號。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作出明確部署。11月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已經通報6名中管幹部接受審查調查信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也查處了一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充分彰顯了我們黨始終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的堅定決心。對已步入歧途的違紀違法幹部來說,迷途知返、盡早回頭,懷著對黨的忠誠、對黨紀國法的敬畏之心,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才是唯一正確的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