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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這封信函不僅對外聘大律師甚有禆益,也顯示出律政司充分理解到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有責任確保外判檢控工作保持高質量。(資料相) |
中評社香港11月24日電/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發表文章說,律政司在2013年頒布了《檢控守則》,為檢控人員執行日常的檢控工作提供指引。《檢控守則》的引言提到“公正執行公義之法,維護公正法治精神,十分重要,《檢控守則》通篇內容皆奉此為圭臬”。
文章說,《檢控守則》還概述公眾對檢控人員的期望:他們要履行多方面的職責,包括獨立行事,確保疑犯得到公平對待和維護公眾利益。而最重要的是,檢控人員必須“遵行和提倡法治”。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科在2001年加入了國際檢察官協會,成為第75個會員。協會是世上唯一一個檢察官組織,擁有整套專業操守標準,要求成員要依據法律及其職業倫理來執行職務。此外,檢察官也要為公眾利益服務並維護公眾利益。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固然熟悉這些檢控守則,但代表律政司進行檢控工作的私人執業律師並不一定對此有深入理解。律政司有數以百計的外聘大律師輪流參與檢控工作。雖然大部分外聘大律師每年只會參與少數案件,但他們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發揮重要作用,在律政司人手短缺時他們更是扮演重要角色。
在2021年,有164宗刑事訴訟是由外聘大律師負責在原訟法庭進行檢控,累計1,629日庭審日。此外,同年有979宗案件由外聘律師代替律政司檢控人員在裁判法院處理案件,累計3,240日庭審日。在2020至2021財政年度,律政司共花費約2.78億港元聘用外聘大律師。
文章說,由於有大量外聘律師受聘參與檢控工作,律政司必須盡力確保他們充分瞭解檢控工作的專業準則。為此,律政司於11月21日致函給所有外聘律師,要求他們簽署聲明,承諾要避免利益衝突,對案件的資料保密,遵守《香港國安法》條文,以及遵守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確保機密資料不外洩。
這封信函不僅對外聘大律師甚有禆益,也顯示出律政司充分理解到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有責任確保外判檢控工作保持高質量。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傳媒查詢時也表示,這封信件提醒外判檢控人員要與律政司內部檢控官一樣,極力避免利益衝突,對案件資料保密以及遵守《香港國安法》條文。相信外聘大律師均是守法之人,本著專業精神履行職責,按理不會對信件內容提出異議,也不會對簽署承諾聲明有保留。
另外,外聘大律師只會負責一般刑事檢控,不會參與國安起訴。這是因為《香港國安法》第18條列明,“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換言之,這封信函不會對國安案件起訴工作造成任何影響,因為這些案件均是由律政司的內部檢控官負責。
雖然私人執業律師可為國安案件被告辯護,但他們必須如檢控官一樣對案件資料嚴格保密,因為《香港國安法》第63條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審訊中,檢控官和辯護律師都有特定的責任和義務,社會大眾要明瞭這一點。
文章說,律政司發信提醒外聘律師要達到律政司期望的專業操守水準,特別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對他們的要求,這無疑是可取之舉。信函根本沒有值得大驚小怪之處,它僅提醒所有崗位的刑事司法人員清楚認識自己應有的專業準則而已。準則自己不懂得推廣自己,律政司向法律界作出推廣,各界不應大驚小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