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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須體現國安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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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0:36:13
不過,香港國安法早已為極端情況進行“兜底”,當中明確在三類情況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中包括“出現特區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屆時,案件將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沒有人希望出現這些情況,關鍵是法庭必須嚴格按國安法辦事,不要被所謂司法程序牽著鼻子走,必須落實國安法的原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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