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意見
1.請發行人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要求,披露發行人持有及復審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可能存在的風險。
2.請發行人審慎測算並說明相關社保公積金補繳、關聯交易、廢料收入等對 2021 年淨利潤的影響情況。
3.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就發行人設立合夥企業的特殊用工模式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審議會議提出問詢的主要問題
1.報告期內,海爾集團是發行人的第一大客戶和第一大供應商。請發行人進一步說明:(1)與海爾集團的合作是否具有可持續性,是否存在被其他供應商替代的風險。(2)2021年對海爾集團銷售收入增幅較大是否具有合理性,與海爾集團的收入增長幅度是否一致。(3)發行人向海爾集團的採購是否具有自主權,是否與銷售規模掛鈎,在與海爾集團的購銷業務中是否具有獨立性。(4)海爾集團實行五層級供應商體系以來,發行人是否均屬於“提速層”。(5)發行人進入供應商體系後,以參與投標方式獲得清單,具體招標頻次、內容、評標的主要標準(如價格或交付時間等),發行人相對其他同類供應商的競爭優勢,在同類供應商中的銷售占比或排名情況(如能取得)。請保薦機構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2. 根據申報文件,2019年,發行人各事業部或職能部門員工陸續成立6家合夥企業,並根據崗位、貢獻度等確定出資金額,各合夥企業將合夥人出資存入公司賬戶,作為核算單元經營的保證金。上述6家合夥企業僅為發行人提供咨詢服務,相關員工與發行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與合夥企業簽署勞動合同,發行人對合夥人進行考勤、考核等管理;2020年下半年,合夥人與合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發行人續簽勞動合同,陸續注銷合夥企業,剩餘1家尚未完成注銷。請發行人:(1)詳細說明與6家合夥企業的合作模式、服務內容、相關《合作協議》的合同性質、發行人各期支付的咨詢服務費的內控措施及執行情況,相關會計處理是否合法合規。(2)結合發行人關於相關員工考核分配機制具體內容、發行人對保證金的使用情況、發行人及各合夥企業為相關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的方式與金額及其與採用此模式前後的差異等,說明前述用工模式是否實質僅系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而非用工模式變化,發行人以員工的合夥出資作為保證金是否存在損害員工合法權益的情形,發行人上述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是否存在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3)說明相關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具體情況,相關合夥企業和發行人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相比較,是否享受了稅收、社保公積金減免等優惠,是否合法合規。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上述問題進行審慎核查,並詳細說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法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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