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風險原因分析
1.事權與財權責任不相符。近年來,地方政府為不斷提升城市競爭力,通過改善投資環境、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式進行經濟建設,大額資金需求與地方財政實力不相匹配。財權與事權的不協調導致地方財政存在嚴重收支不平衡問題,因此地方政府擴大其隱性債務規模,以滿足不斷增長的資金需求。
2.部分地方政府盲目舉債,追求經濟總量規模與增長速度。在我國現行的政府考察機制中,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是一項重要的考察指標,為促進經濟發展提速,部分地方政府存在高估地方財政能力的情況,造成過度舉債。過快的增長速度使得地方政府負擔沉重,從而產生隱性債務風險。
3.投融資監管不當。地方政府為籌措資金而成立的各類投融資平台,監管和審查都較為寬鬆,也不夠規範,導致隱性債務問題加劇。
4.缺乏風險預警機制。在現行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中,明顯缺乏風險預警機制,地方政府也並未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地方債務進行管理和監督,舉債規模和用途均缺乏社會公眾的監督。一旦部分政府出現過度舉債,因缺乏風險預警易導致惡性循環,地方政府財政隱患陡增,加大了風險。
三、防範化解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和事權,抑制地方政府舉債衝動
建議重新劃分及分配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和事權,使地方政府能夠擁有與其事權相匹配的財權,以有效保障其經濟發展的財政資金需求。中央政府應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適當將政府轉移支付向地方財政傾斜,使地方政府有更充足的財力投入區域經濟建設中急於發展的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社會民生項目。同時,應進一步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合理拓寬地方政府稅基,科學構建地方稅收體系,提高地方政府稅收收入水平。
(二)完善地方政府債務預算體系和管理體系
當前的財政預算公開範圍還過於籠統,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對各項財政支出的規模、範圍、用途做出詳細界定,並對財政預決算報告的信息披露內容與詳細程度做出明確的細節要求及規範。要下大力氣規範地方政府的預算管理,盡最大努力將地方政府債務,尤其是隱性債務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範疇中,並在編制政府預算時,設置相應的科目,進行信息披露和科學管理。內容應覆蓋全部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預算年度舉債與償還額度、償還資金來源渠道、地方政府擔保債務及其債務當期發生額與餘額等。
(三)完善債券評級體系,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市場化轉型
在消除“城投信仰”對於債券市場的影響、打破城投債“剛性兌付”思想後,債券評級成為融資成本的重要影響因素,獨立、準確的債券評級成為投資者的重要參考,也是城投債市場化的重要第三方保障,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融資定價逐步實現市場化。
推動現有融資平台轉型,實現分類改革,化解隱性債務風險。對於具有競爭性質的業務,逐步整合向獨立的法人治理公司轉型,向生產性經營實體轉型和發展。對於以融資為主而較少參與後期項目運營的融資平台,應積極推動其向為政府債務服務類公共機構轉型,以發揮其現有的公共服務職能。融資平台資金回收期長,盈利模式緩慢,難以在短期內依自身實力化解和償還全部債務。各級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嚴密監控項目發展規模,統籌地區經濟收入、成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引入第三方社會資本、成立專項償債基金等方式,幫助和支持融資平台通過市場和法律手段逐步化解存量隱性債務。
(四)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實行遏制增量、化解存量
嚴格禁止地方政府再繼續發生與政策法規相悖逆的擔保和融資行為,以及各種變相違法違規舉債行為;推動各級地方政府積極化解存量隱性債務,政府不再為融資平台做信用背書,切斷與融資平台之間的信用聯繫。
(五)加強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本的合作
引入社會資本不但有利於化解地區經濟在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等方面的資金短缺問題,還可以有效緩解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壓力,降低地方政府債務償債壓力。同時,有利於提高政府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及效益,更便於加強對其運營的監管和審查,壓縮運行成本,更好發揮政府的行政職能。
來源:中國智庫網 作者:寧波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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