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彈窗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身份,以便用戶知曉廣告來源。彈窗廣告屬於利用用戶個人信息從事商業活動的一種形式,知情同意規則是互聯網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而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因此,用戶有權知曉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的真實身份,以便行使自己個人信息的各項權利。汽車廠商對汽車系統具有控制力,理當確保用戶的知情權,不能主張不知彈窗廣告來自何方,更不能推送未知來源的彈窗廣告。即使是依托於大數據算法推薦技術的彈窗廣告,也必須遵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用戶的知情權。
總之,汽車中控彈窗廣告的合理性值得討論。汽車廠商的主要盈利途徑不在於此,一些優惠活動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短信等其他形式對用戶進行有效傳達。如果需要兼顧汽車系統內第三方的廣告盈利需求,那麼應當以汽車廠商為主導,遵守《規定》的要求,嚴格控制彈窗廣告的推送頻次和推送時間。例如,在汽車開機啟動或停止狀態時,可以出現彈窗廣告。而當汽車使用導航軟件在公路上行駛時,彈窗廣告應當自動關閉。否則,因為彈窗廣告造成的交通事故,應當由汽車廠商和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羅力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