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1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近日,甘肅省紀委監委與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政府國資委聯合制定印發《甘肅省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辦法(試行)》,規範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確保處分決定依規依紀依法執行到位。
《辦法》包括總則,處分決定的宣布與送達,受處分人員職務、職級、崗位等級與待遇調整,受處分人員的考核,執行情況回報及處分決定歸檔,回訪教育,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等8章,配套文書模板11個。明確處分決定機關、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社、國資等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和執行監督中的職能作用,以及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全流程、各環節執行事項和具體標準。
關於處分決定的宣布與送達,《辦法》規定,黨紀政務處分決定作出後,處分決定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人員宣布送達。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在受處分人員被移送檢察機關之前宣布送達。宣布送達期間,應對受處分人員開展紀法教育,促使其進一步認錯悔錯改錯。
關於被處分人員回訪教育,《辦法》規定,處分決定作出機關對受到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黨紀處分或撤職以下(含撤職)政務處分的人員,應當在處分影響期內(處分期間)開展回訪教育。回訪教育工作中,根據需要走訪相關人員、查閱檔案資料,全面瞭解受處分人員現實表現情況,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辦法》能夠有效解決我省監察體制改革和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後,新舊制度規定之間的銜接問題。”甘肅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務員法等要求,《辦法》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後的職務職級、崗位等級、工資薪酬、補貼獎金調整標準等問題,分別作出明確規定。
為保障處分決定執行,《辦法》要求紀檢監察機關綜合監督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組織、人社、國資及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自身職責,加強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受處分人員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分別開展一次本轄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集中檢查,互通情況。
《辦法》還明確對處分決定未按規定送達受處分人員和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函告有關部門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宣布處分決定等8類情形,要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將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