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量紀】
本案中,對相關責任人違紀行為的認定,主要考慮以下方面:
一是區委、區政府部署落實不到位。該區區委、區政府未認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對上級部門關於加強“大棚房”後續監管的要求重視不夠、部署不到位,沒有及時跟進、督促檢查。王某、付某作為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在思想上不重視,沒有作出具體部署,更未督促落實。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劉某抓工作浮於表面,習慣於作批示、提要求,口號喊得響、做起來“掛空擋”,既沒有進行實質性、具體化安排部署,也沒有跟蹤問效和督辦檢查,工作不細不實,致使黨中央關於“大棚房”問題整治的決策部署和上級要求在該區未得到有效落實,屬於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二是職能部門監管督辦浮於表面。落實黨中央關於整治“大棚房”問題的決策部署,加強日常監管和跟蹤督辦是常態化工作。該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督促核查鄉鎮整治巡查工作,局長趙某思想消極、責任缺失,認為“大棚房”問題整治是短期工作,僅於2020年6月24日至8月初安排核查,此後未再安排專人進行常態化督促核查,抓落實簡單化、表面化,監管督辦“一陣風”。
三是屬地巡查檢查流於形式。該鎮成立了以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李某為組長的“大棚房”問題整治巡查工作小組,要求開展經常性巡查檢查。實際上,李某僅在2020年6月16日至9月7日期間帶隊進行了檢查;區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管理五所所長梁某具體負責該鎮設施農用地備案管理工作,僅開展4次抽查。李某、梁某明知常態化巡查要求,身負巡查檢查責任,卻沒有常態化開展工作,對責任區域內出現的問題應發現未發現,失職失察。
本案在處理時,考慮到王某、付某疏於管理、不正確履行職責,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黨中央關於“大棚房”問題整治決策部署不力,違反工作紀律;劉某在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過程中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趙某、李某、梁某等人思想消極懈怠、工作敷衍應付,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是典型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予嚴肅處理。同時,鑒於王某等人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工作,採取拆除復墾等措施加以整改等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等規定,作出上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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