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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業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220.8%
http://www.CRNTT.tw   2022-09-09 15:36:04
 
  償付能力究竟如何,需要從幾項重要指標來分析。記者從銀保監會近日召開的償付能力監管委會工作會議上瞭解到,今年第二季度末,181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20.8%,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48.1%;實際資本為4.96萬億元,最低資本為2.24萬億元。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38.5%、214.7%和310.4%;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03.7%、134.1%和281.2%。

  據強力介紹,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界定,指的是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其中,核心資本是指保險公司在持續經營和破產清算狀態下均可以吸收損失的資本。實際資本是指保險公司在持續經營或破產清算狀態下可以吸收損失的財務資源。最低資本是指基於審慎監管目的,為使保險公司具有適當的財務資源應對各類可量化為資本要求的風險時,所要求其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從近日公布的數據來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保持在合理區間,保險業運行平穩,總體風險可控。而這一成果,來源於銀保監會高度重視償付能力制度建設。

  據劉曉宇介紹,2013年出台的《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整體框架》(以下簡稱償二代),最早提出構建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的三支柱監管體系,並實現了以風險為導向的監管體系轉變。

  2015年2月,出台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規則I》,包括“實際資本”“最低資本”等17項監管規則,標誌著“償二代”全套的標準體系基本完成,這就是“償二代”一期,自2016年開始運行。

  2021年12月,銀保監會發布《規則Ⅱ》,對2015年出台的《規則I》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對原有償付能力監管規則進行全面優化升級,形成1至20號共20項監管細則,涉及實際資本、最低資本、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等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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