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11月,山東省臨參會公布施行《縣政府組織條例》,設立司法處和視導處。司法處有“積極檢舉一切貪污、腐化、浪費、瀆職、枉法、違犯法令、擾亂治安之事項”權力;視導處有“巡視、督促、檢查各自然村行政工作”權力。三是實施審計監督。1941年9月,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成立審計處,負責審核各機關團體地方部隊開支決算,審核各級財政糧食機關徵稅征糧與一切開支,審核各機關團體部隊公有財務,審核各級金庫及公管事業收支和檢舉貪污舞弊及浪費。四是加大輿論監督。根據地的報紙刊物發揮了重要監督作用。如,《大眾日報》《魯南時報》《戰士報》等,對當時黨政機關存在的腐敗現象進行揭露批評,促使有嚴重腐化現象的機關和個人受到處置。五是強化自我監督。劉少奇、羅榮桓、徐向前、陳毅、朱瑞、黎玉等領導同志,通過艱苦樸素、清廉為政、大公無私、身先士卒的高貴品質和人格,起到了政治廉潔的模範帶頭和自我監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