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銀行能否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其實還有一個限定條件,那就是取決於事前簽訂的貸款合同。如果合同明確約定能收取,那就能收取。如果約定該費用是浮動的,那銀行也能提高費率。如果只約定可以提前還貸,但沒有約定提前還款補償金,那銀行就不能單方決定收取這項費用。
銀行須盡到告知義務
不過,即便銀行有權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其仍然可以從客戶權益出發,做到如下幾點:
首先,要給借款人一定的考量時間和籌措資金的時間,而非突然宣布、立即生效。
其次,銀行應該對未來的借款人盡到更多提示義務。由於國民經濟情形發生變化,以後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或許會比以前常見。曾經在貸款合同內“沉睡”的提前還貸條款會變得越來越重要。
故而,除了簽約時的一般性告知、給予借款人或格式合同接受方充分的閱讀時間外,今後銀行在安排合同時,有必要就此等對借款人的權益有所減損的條款,予以特別提醒。
比如,針對相關條款的字體加黑、加大、安置下劃線或口頭說明等等。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也不妨酌情將此項內容加入銀行從業規範的重點內容中。
再者,對特定扶持性貸款不應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例如,國務院辦公廳〔2004〕51號文規定提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加收應付利息以外的任何費用,此文件至今有效。
按照監管要求,小微企業經營用途零售貸款不僅免收提前還款補償金,也不得在合同中約定。今年3月,銀保監委員會曾通報批評過一個典型案例,平安銀行海口分行在為小微企業提供信貸融資時,雖然未實際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但未及時修訂貸款確認書文本,導致不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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