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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主播、偶像代言產品出問題誰負責?
http://www.CRNTT.tw   2022-07-23 13:59:26
 
  王振華認為,運營方是虛擬主播的製造者及運作人,通常情況下,若虛擬主播違反法律,運營方將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若“中之人”以主播名義發布違法違規信息,運營方可以“中之人”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要求“中之人”賠償造成虛擬主播商業價值損失的責任;但運營方也需要承擔相關整改、道歉、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為虛擬主播提供直播服務的平台也有相應責任。根據今年3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直播平台對賬號註冊、分級管理,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規範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等方面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王振華說。

  喬木說,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今年6月22日聯合發布的《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確立了虛擬主播和虛擬內容也應當參照遵守真人主播行為規範要求的規則,尤其是針對網絡平台部分主播及內容存在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觀念扭曲,散布虛假信息、誘導非理性消費等違法違規問題,虛擬主播及其背後的運營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提及虛擬主播的納稅問題,王振華說,《網絡主播行為規範》已明確將其納入了監管之列,虛擬主播應當依法納稅。海外主播由於其獲益平台位於中國境內,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其在中國的平台上取得收益,也應當在中國依法納稅。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虛擬主播並非民事法律主體,其所獲收益通常由運營公司根據稅收規定按照收入類型進行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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