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組織紀律強調的是個體對組織的服從
組織紀律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的重要保證,根本原則是“四個服從”,嚴格的組織紀律是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基礎和前提。違反組織紀律大多表現為違反民主集中制、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行為。相較於工作紀律,組織紀律更多強調的是個體對組織作出決定的服從和執行。遵守組織程序是對所有黨員和公職人員共同的要求,由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應當依法得到切實尊重和執行,任何黨員和公職人員不得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本案中,郭某某身為黨員幹部,在疫情大考中本應堅決服從組織安排、迎難而上,守好抗疫基層戰鬥堡壘,但其公開表示不服從街道工作部署決定,拒絕參加境外入京人員轉運工作,給街道疫情防控整體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之規定,是典型的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紀委監委 郭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