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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傑:穩妥有序推進農地入市改革
http://www.CRNTT.tw   2022-06-17 10:42:27
  中評社北京6月17日電/據經濟日報報導,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的意見》,提出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通過市場化手段配置土地資源推進縣域城鎮化、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眼下,不少地方正推進此項改革,江蘇泰州首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落地,安徽郎溪正在制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

  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對這項改革的要求是“穩妥有序推進”。從法律法規和中央文件的提法看,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配套制度,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2022年提出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這項改革從破除法律障礙到實質性推進入市交易,用了約3年時間,加上自2015年開始的試點探索,前後約8年。如此長時間聚焦某項單項改革,實不多見。究其原因,農地入市改革涉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規劃和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市場化配置機制、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等諸多領域,是一項新生事物,改革的政策性強,實踐中操作難度大。

  從前期試點實踐看,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制約。村莊規劃滯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大多分布在廣大農村地區,但目前不少地方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缺失,不能適應農地入市的要求。一些地方可入市土地分散,合理調整規劃布局的任務繁重。規劃滯後是改革有序推開的主要制約。同時,合法的入市主體缺失。現行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行使所有權,但是具體由誰代表集體未作出明確規定。即使是在完成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地方,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因為不具備民事法人地位,在很多地方仍然得不到市場參與方的信任。

  問題和制約還表現在土地調節金和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上。受管理水平限制,很多地方難以真實統計土地取得成本和開發成本的資料,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核算困難;統籌國家與集體、集體與個人之間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關係尚未建立。此外,前期試點實踐中一些地方未能將農地入市與縣域城鎮化、鄉村振興等戰略一起統籌謀劃,導致土地利用方式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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