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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新華社) |
中評社北京4月30日電/據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9日聯合發布修訂後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自5月15日起施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最高檢、公安部此前聯合制定出台的相關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對此,最高檢、公安部啟動了修訂工作。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對2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全面系統修改,進一步加大對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結合“兩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釋,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對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採用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此外,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還對票據詐騙案等7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原規定基礎上,對走私假幣案等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具體情形作了修改。17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標準的規定,未作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