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為了避免重名,明確要求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全國範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同一個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名稱,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歷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專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統一。
考慮到地名牽涉面甚廣,為做好銜接,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特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地名命名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完善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審批程序。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民族尊嚴、文明風化等一系列與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的方面。因此,對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進行審批,是有必要的。審批作為一項行政行為,對其進行程序上的規範,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一、十二條,較為詳細和全面地規定了地名命名和更名申請的方式和材料要求,審批的主體和程序,對於規範地名審批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於促進地名管理機關依法行政。
強化地名的監督和管理。地名量大面廣,牽涉利益複雜,對於文化傳承、社會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強化地名的監督管理非常必要。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設立了監督檢查專章,明確了監管主體,豐富和完善了監管方式,為監管部門賦能,避免相互推諉。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的監督檢查。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地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地名管理有關的情況;查閱、複制有關資料;對涉嫌存在地名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檢查與涉嫌地名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此外,明確了下達整改通知書、約談、通報、第三方評估、舉報等監管方式。
總之,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地名的行政管理體制,規範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明確了地名審批條件和程序,強化了地名管理的監督檢查,有利於遏制地名亂象,提高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充分發揮地名在服務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方面的作用。
(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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