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6日電/據經濟參考報報道,報載,近日,無錫市惠山法院向無錫某機械製造公司發出了無錫首份《信用修復證明》。2019年11月,某機械公司因涉及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經法院調解應支付欠款75000餘元。後該機械公司一直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採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4月14日,被執行人支付完畢相應款項後,向惠山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復的申請。惠山法院向其出具《信用修復證明》,明確顯示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已删除所採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已屏蔽被執行人相關信息,被執行人信用已修復。
眾所周知,對失信老賴,尤其是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老賴聯合實施信用懲戒,是懲戒失信行為、構建誠信社會的主要措施之一。而向已經履行完畢相關義務者出具信用修復證明作為司法機關的創新舉措,無疑也是保護企業應有權益,助推企業輕裝上陣的應有舉措。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的老賴,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罰款、限制消費、列入失信人名單等懲戒措施,政府相應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則可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進而以多部門的聯合懲戒提高失信老賴的失信成本,促進誠信社會的形成,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但是,一時失信不代表終身失信。一些個人或企業的失信原因多種多樣,既有可能是經營不善,資金一時周轉不開導致暫時無力償還債務,也可能是揮霍無度、刻意逃廢債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而對失信老賴採取聯合懲戒措施的目的既是讓其為失信行為付出代價,又能倒逼其盡快想方設法履行自身義務,盡量彌補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那麼,當企業或個人履行完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後,說明其失信狀態已經不複存在,或者說其已經通過實際行為修復了信用狀態。此時,再對其採取較為嚴苛的信用懲戒措施已經沒有必要。特別是,信用懲戒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公民人格和名譽作出的貶損及否定評價,且這種否定評價將在一定時期內直接影響到公民的信貸、就業、出行等權利。
企業發展事關國計民生、社會穩定。司法機關積極作為,打破“一入老賴門,終生是老賴”魔咒,讓企業摘掉老賴帽子,可以說是司法機關以實際行動助推企業輕裝上陣、優化營商環境的有益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