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反興奮劑既是對運動員身心健康的保護,也是對公平公正體育競賽秩序的維護,建議完善相關規定,加強反興奮劑管理。
草案二審稿對此增加規定:國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競爭的體育運動;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管、衛生健康、商務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公布興奮劑目錄,並動態調整;國家設立反興奮劑機構。
草案二審稿就體育賽事有關責任方的安全監管義務作出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體育賽事活動。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對幫助退役運動員實現職業轉換、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體育仲裁制度等相關條文進行了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