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所謂“依據”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來源,是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在1950年6月27日發表的聲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聯合國考慮。”〔11〕至於美國此舉的目的,在於維持當時的東北亞均勢,希望通過以關島和日本的軍事基地為軸的島嶼鏈條,對中國和蘇聯實施圍堵。在這種情況下,與中國大陸相距僅150公里的台灣,無疑被美國賦予了重要的戰略地位。〔12〕
實際上,美國之所以大力推動中國與英、美一同發表《開羅宣言》,主要意圖在於促使蔣介石集團願意繼續拖住日軍,以及使自身得以在戰後的中國培養由國民黨主導的親美政權。事實證明,美國在中國身上打的如意算盤,為其日後介入兩岸事務埋下了伏筆。〔13〕依靠著美國的幫助,一些台獨分子開始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其思路主要分為兩條:歪曲既有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以及高舉毫無法理依據的“條約”。
如上文所述,確定台灣法理地位的文件有《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這兩款條約,以及聯大的第2758號決議。根據秉持“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獨”派學者之說法,認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無法限定台灣法理地位的原因有兩點:第一是此二者不可被算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第二是即使它們可以被算作條約,也無法對日本產生效力。
對於第一點的論述,台獨人士的邏輯起點在於“宣言”與“公告”並不可以與“條約”等同。他們認為,祇有規定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者方可被稱為條約,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並沒有對簽署國的權利和義務有所規定,其內容停留在表明聯軍在戰後處置日本的意圖和方法。另外,這兩份文件在名稱上就不符合條約的要求。根據台獨分子的說法,《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不過是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而作的“聲明”或“公告”罷了。在他們看來,雖然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可以有不同種類的名稱,但“聲明”和“公告”並不能躋身在這些名稱的行列之內。〔14〕
至於對第二點的宣示,“獨”派學者的論據集中在日本並不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締約國上。他們認為,某條約若是沒有經過第三國的同意,就不能把義務或權利強加在此國身上。據此,他們表示,既然日本不受《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約束,那它也就不必依照條文而把台灣還給中國了。〔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