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堅持預防為主,構建預防犯罪的教育體系
《條例》明確了各有關方面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責任。一是細化監護人的教育責任。強調監護人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二是細化學校的教育責任。明確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學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學生關愛機制,並對學校建立心理輔導室等提出明確要求。同時,還規定了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發揮中小學校法律顧問職能作用等要求。三是築牢網絡預防的屏障。規定有關單位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網絡犯罪工作,禁止互聯網網站、相關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或傳播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服務和違法信息。四是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明確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平安上海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關心關愛處於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同時發揮檢察機關的督促教育作用。
(四)織密預防網絡,構建分級干預體系
《條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預體系,明確對不良行為的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規定,完善重新犯罪的預防機制,做到預防端口前移,拓寬預防工作領域。
(總台央視記者 竇筠韵 王瑋 張峻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