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40日的靜默期算,研報發布是合規的。不過記者也注意到,上述規定是針對擔任IPO的保薦機構或者主承銷商而言。但在保薦機構既有跟投又有包銷的情況下,靜默期是與此統一還是另有規定?多家研究所人士均向記者表示,目前暫不清楚。
“不能太過於依賴研報”
也有研究所人士稱,承銷包含了包銷和代銷,因此對於包銷的股票,也應當遵守上述40日的靜默期規定。跟投的話,也仍然適用“自確定並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之內不得發布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的規定。
“但是對券商或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達1%以上的上市公司,券商如果發布該上市公司研報,需要在研報中特別注明持股達1%以上。”有研究所人士向記者表示,這個規定與靜默期無關。
“研究報告外發前需經過合規審核。”一中型券商研究所人士向記者表示,“研究業務或研究員是否處於靜默期,是研究報告合規審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未經合規審核的研究報告一律禁止外發。”
“券商自己承銷的股票,過了靜默期後,應當允許研報覆蓋。”有券商人士告訴記者,“大投行明星項目多,如果都不讓出研報的話,研究所還憑啥吃飯呢?”
另有受訪對象向記者表示,研報有基本的規範性要求,但並不對股票漲跌負責。市場上的研報,既有看漲也有看跌,但最終市場的走向,並不是一份研報能決定的。“投資者應該更廣泛了解市場信息,尤其要了解機構真金白銀買賣的動向。研報的信息可以參考參考,但投資不能太過於依賴研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