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1日電/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關於發展壯大市場主體的若干措施》基礎上,將其中“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修復機制”進一步細化,推出關於完善信用體系建設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2月7日東方網)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失信行為不僅有違道德要求,也會因影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近年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效顯著,推動講誠信、重誠信、守誠信的社會氛圍日益濃厚。但信用修復在資格審查、過程監督、結果認定等諸多環節,還相對缺乏明確規範和統一標準。一些真心認錯並努力解決問題的失信主體和一些惡意失信的市場主體,在處罰上往往被同等對待,而不是因時因事制宜,充分考慮其履行和擔保行為,這顯然不公平。
信用懲戒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引導社會成員誠實守信的一種手段。信用監管的目的是幫助更多人明確信用的價值與邊界,進而推動建設更加誠信、更加公平的社會。也就是說,信用修復不是給失信主體“斷後路”,而是“謀出路”。這就需要在質量評估、效果評價、過程監督、把關審核等方面,加以精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2021年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定,按照過罰相當、分級分類的原則,針對不同領域行政處罰,綜合考量行政處罰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設置與違法程度相對應的修復時限、條件,確保懲戒與教育相統一。上海在此基礎上,出台信用監管“新十條”,為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制度做出了先行探索。
過去,根據相關規定,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一般為5年。而根據上海“新十條”,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以外,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1年,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企業,指導支持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申請信用修復,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解除信用約束措施。
或許有人擔心,這樣是否會讓一些企業屢改屢犯?這也不必擔心。“新十條”建立起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對信用良好的企業“無事不擾”,採取“事件觸發式”監管,當出現舉報投訴、轉辦交辦等線索的時候才上門;對信用風險一般的企業,按照總量3%-5%,每1-2年抽查一次的常規比例和頻次進行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企業,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直至全覆蓋100%抽查。這就在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的同時,不斷增強信用修復的彈性,使二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總之,信用修復制度就要與時俱進,不斷推進失信信用懲戒向精准化、精細化發展,引導和鼓勵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良好信用環境。
來源:東方網 作者: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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