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損害了市場競爭機制與市場競爭秩序。人工刷量平台干擾搜索引擎算法排序的行為,容易扭曲信息機制的正常傳遞,導致市場信號傳輸不充分或者出現錯誤,進而引起供需失衡或供需錯配,應予以及時規制、矯正。
其次,人工刷量平台干擾搜索引擎算法行為的判定標準是什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確定了企業經營活動的商業道德標準和經濟效果標準,即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判定人工刷量平台干擾搜索引擎算法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也需同時審查其是否違反了這兩個標準。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公布,其中明確商業道德標準的考量因素,包括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等因素,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範、自律公約、技術規範等也可以作為參考,這為商業道德標準的適用提供了重要指引。在經濟效果標準判斷上,主要包括行為對競爭秩序的妨礙程度、有無扭曲市場競爭機制,對市場主體利益的影響、對經濟效率有無提升、對競爭利益有無促進、是否利於更大範圍的制度利益實現等。從以上的分析來看,此案中人工刷量平台的行為,顯然有違商業道德標準和經濟效果標準。
最後,人工刷量平台干擾搜索引擎算法行為的規制及經營者自主經營權的邊界如何厘定?誠然,嚴重損害市場機制、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競爭行為應予以嚴厲規制,但這不意味著所有破壞經營者利益、干擾搜索引擎算法的行為均會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否定性評價。倘若只是一般性干擾搜索引擎算法,但並未扭曲市場信息機制傳遞及達到損害競爭秩序的程度,則不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干預。實際上,有市場即有競爭,有競爭即有損害,在跌宕起伏的市場競爭中,損害對於市場主體相當常見。基於損害常態的競爭格局,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應當對競爭引發的損害保持理性態度,給經營者留有必要的試錯空間,充分尊重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從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約束、規制干擾搜索引擎算法等行為的過程中,應保持必要的克制和謙抑,尊重市場競爭規律,給市場競爭主體提供必要、充分的激勵機制,這對於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同樣具有深遠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