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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織密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網
http://www.CRNTT.tw   2022-01-19 09:35:46
 

  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為例,首先,在合同訂立上,《意見》大大提升了相對人的格式條款說明義務,以確保中小微企業在獲得充分信息的前提下參與交易。其次,在合同效力上,實踐中強勢相對人經常要求中小微企業接受對其不利的內容,以往很多法院受限於合同自由原則,在認定有關條款無效時往往束手束腳過於保守。《意見》及時糾正了這一做法,提出了對涉中小微企業合同的“穿透式審判思維”,即法院要更加積極地依法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有效,不能以合同自由為名一概予以承認,當相對方迫使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平等條件(如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法院應支持中小微企業的撤銷合同主張。最後,在合同履行上,避免機械司法,充分考慮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如因疫情導致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對其明顯不公的,法院應當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妥善救濟。

  再以涉中小微企業的強制執行為例,如果中小微企業是申請執行人,執行宗旨是“速度”。《意見》要求,將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納入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確保其權利以最快速度實現。如果中小微企業是被申請執行人,執行宗旨則是“溫度”。《意見》要求,在不影響申請執行人權利實現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全面清查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同時要建立解決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此外,《意見》要求依法精准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在中小微企業失信信息被屏蔽後,人民法院還需應其申請出具信用修復證明。

  筆者相信,通過各級人民法院的有力貫徹實施,《意見》必將織密中小微企業的司法保護之網,有效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民營經濟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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