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網評:台當局還要阻陳同佳自首到何時?
http://www.CRNTT.tw   2022-01-19 08:36:41
  中評社北京1月19日電/網評:台當局還要阻陳同佳自首到何時?

  來源:大公報  作者:陳凱文(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近日,選委會界別立法會議員管浩鳴表示,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赴台自首意願一直未變,但是由於陳同佳和管浩鳴已被台灣當局列入黑名單而無法赴台,連向航空公司查詢都被拒絕。對此,台當局回應時宣稱,案件涉及台港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力之行使,必須先由兩地政府談好相關事宜,並一再呼籲特區政府應務實回應早先我方提出之司法互助請求,才能處理陳同佳赴台入境問題云云。

  台當局的說法不過是在砌詞狡辯。眾所周知,這宗命案的整個案發過程,均是在台灣發生,根據當地《刑法》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台灣當局具有該案的屬地管轄權。反之,根據香港的《傷害人身罪》,不論第2條的謀殺罪,還是第5條的誤殺罪,均沒准許香港法院行使域外管轄權的條文。

  棄法律和道義責任於不顧

  在此情況之下,陳同佳過去雖然曾觸犯其他香港本地法例,但是均已服刑完畢,即使他確曾在台灣殺人,亦只是觸犯了台灣的當地法例,香港法院均沒權審理。既然香港沒有陳同佳涉嫌在台殺人的司法管轄權,台當局宣稱案件涉及台港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力之行使,究竟是在糊弄誰?

  換言之,由於現時只有台灣當局才有案件的屬地司法管轄權,亦即是只有台灣當局才有緝拿陳同佳歸案的法律和道義責任。現時陳同佳既然有意投案自首,台灣當局若真是有心讓受害人沉冤得雪的話,最簡單的做法,便是先讓對方乘飛機赴台,然後再在機場內將其拘捕,而不是千方百計地阻撓其赴台投案。
 


【 第1頁 第2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