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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三權分立” 而是行政主導
http://www.CRNTT.tw   2022-01-15 17:49:34
  中評社北京1月15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日前在深圳會見第七屆立法會部分議員。廖長江會後引述表示,要從兩方面把握好立法會憲制地位:一是立法會是單一制國家下的地方立法機關,權力全部來自中央通過基本法作出的授權,並受中央作為授權機構的監督,議員的言行也要遵守基本的政治規矩。二是立法會屬行政主導體制下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構是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且重在相互配合的關係。

  基本法體現特首主導地位

  有關的講話,隨即觸動反中亂港勢力的神經。有境外媒體引述兩位前司法界人士過往的言論,聲稱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並訪問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聲稱夏主任所說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在香港有爭議,亦有違“市民對立法機關及議員的期望”云云。

  事實上,司法獨立不過是根據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這並不意味整個司法機關,完全跟行政長官處於分立關係。基本法第8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已證明法官的人事任命權是由行政主導。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香港近年以來,總會予人一種“司法獨大”的感覺,某程度上跟部分案件本身具爭議性,造成其量刑結果容易“順得哥情失嫂意”,又或者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在過去所提供的推薦,行政長官多數會照單全收,有著或多或少的關係,只是從法理上而言,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組成,除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當然主席, 由律政司司長擔任當然委員之外,其餘7名則由行政長官委任,而行政長官亦具有實質性的法官任命權。

  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訂明香港實行“三權分立”,而涉及政治體制的基本法第四章中,雖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分別設置,但從條文的細節裡,亦能看到香港實行行政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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