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3日電/網評:住宅物業買賣新機制有待完善
來源:文匯網 作者:江玉歡
銀行公會向會員銀行發出諮詢,就某些住宅物業買賣,提出一個交易付款機制的建議,文件指出有關機制將在今年年中實行。在新制度下,交易款項將透過銀行付款交易系統支付。我認為有關機制並未周詳考慮市民大眾的整體利益,原因是:
一,有關付款機制只適用於某幾種特定的住宅物業交易。換言之,不同類型的物業有不同的付款方式,這無疑是構成市場混亂。若銀行公會真是以公眾利益出發,為何不可以覆蓋所有物業交易?就物業交易方面,香港的印花稅計算的複雜程度已是世界上數一數二,今次再加上不同付款機制,實在是對物業交易程序的清晰度和簡易度造成很大的打擊,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無疑是一個負面影響。
二,市民大眾最關注的是新制度下的保障。在新的付款機制下,賣方只可在成交日後的一天才可收到樓款,成交日只會獲得銀行發出的一紙信函。若銀行的行政發生錯誤,銀行是否要向買賣雙方作出賠償保證?若賣方對付款有查詢,銀行是否有能力即時處理和解答?現時,一般顧客要打電話向銀行職員查詢已有很大難度,在新的制度下,銀行是否能應付所有付款查詢,而不是單靠錄音系統?買賣成交的時間是分秒必爭,遲幾分鐘已會被視為違約,銀行必須要就行政安排對公眾作出承諾。對賣方而言,成交當天便將物業的業權轉交買方,但若不能確保當天已收妥樓款,而銀行又不會就付款錯誤作出補償,實在不是市民之福。
三,銀行公會希望新付款機制盡快實施,但對於細節的安排,對於日後對物業交易的整體影響,實在還需要仔細研究。對於只是因為一間律師樓的接管,而對持之以恒的物業交易制度作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會對所有香港律師事務所的信譽產生負面影響,實在十分不智。物業交易是重要的合約交易,試問怎可要求合約雙方改變或採用新付款方式?如何與自由制訂合約的精神取得平衡?
與其要制訂一個複雜的付款模式,為何不鼓勵買賣雙方用銀行本票支付樓款?對於銀行公會建議的新付款方式,究竟是保護銀行業界還是保障公眾及香港整體利益,許多環節還有待進一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