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7日電/發展數字經濟是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的戰略選擇。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數字經濟事關國家發展大局,要做好中國數字經濟發展頂層設計和體制機制建設,加強形勢研判,抓住機遇,贏得主動”,對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作出重要部署,也為更好發展數字經濟指明了方向。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更好發展數字經濟,充分發揮中國海量數據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就要發揮出數據要素的重要作用。對此,加快完善數據產權制度是一個重要抓手。
經濟日報發表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文章表示,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完善的產權制度應表現為產權的歸屬明確、產權的內容法定和產權的保護嚴格。明確產權的邊界,可以避免產權之間的相互衝突,減少交易成本,產權的順利流轉也需要相應的制度保障。具體到數據要素,清晰的權利邊界可以規範數據處理主體的行為,界定數據處理所涉及的各方權利和義務,從而減少糾紛、平衡各方利益。需要看到,使用、流通數據的權利是數據產權的核心內容,數據產權的實現必然要落腳在數據處理上。只有把各項數據產權的權利界定清楚,數據產權主體的權利才能落到實處,數據產權的轉讓才會具有明確對象,數據產權的價值才會有明確依據。
文章分析,當前,中國在數據產權領域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數據本身的特征導致數據產權不清晰。數據是對信息的記錄,信息是關於事物運動狀態和運動方式的反映。數據處理行為涉及的主體是多元的,包括數據處理主體和數據所記錄的信息所涉及的主體;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數據處理主體的利益和數據所記錄的信息所涉及的主體的利益;涉及的權利內容也是多元的,包括數據財產權利內容、數據所記錄的信息中涉及的個人信息權利內容等。而數據又具有可無限複制、使用非排他和利用無損耗等特點,這些都導致數據產權的歸屬界定難度大。二是數據產權歸屬和內容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內容沒有對數據產權和內容進行規定,這在客觀上影響了數據的順暢流轉,提高了數據的交易成本。三是數據權屬界定不清晰導致對數據產權的保護不完善。此外,數據產權制度的完善還應充分考慮數據處理行為相關主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等一系列問題。
文章指出,“要規範數字經濟發展,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中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習近平總書記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為加快完善數據產權制度提供了指引。面向未來,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需在進一步完善數據產權制度上下功夫。
一是需明確數據產權界定的客體。數據產權界定的客體應是“數據”而不是數據記錄的信息。數據是對信息的記錄,是可控制的,是可以被實質性占有的;而信息是難以控制的,是被廣泛傳播的。因此,建議基於數據的可控性推動實現數據的實質性歸屬。
二是需維護數據記錄內容所涉及的主體的利益。數據產權不僅涉及數據占有主體的利益,還關乎數據記錄信息內容涉及的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各主體的相關利益都需得到有力有效維護。在實踐中,可依據數據記錄的信息內容,對數據占有者的數據處理行為進行規範,以此更好保護數據記錄信息涉及的主體的利益。
三是需以維護數據開發和利用的市場秩序為目的。建議研究建立數據產權歸屬狀況的公示規則,保證交易安全,特別是積極探索建立統一的數據產權自願登記制度。同時,建議利用技術手段解決數據產權歸屬的公示公信問題,以不可篡改的加密算法標記數據的權屬。
四是需依據數據特征建立健全數據流通制度。更好推動數據產權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數據流通制度十分重要。數據的可無限複制、使用非排他和利用無損耗等特征,決定了其在物權制度下的轉讓不再是產權流通的唯一方式,數據的開放、共享與融合均可以視作數據產權的流通手段。對此,可以借鑒知識產權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等多種許可方式,依據數據記錄的信息內容來明確數據產權許可的權利內容,進一步明確數據產權的法定方式,促進數據順暢流動。
五是需積極構建數據產權保護制度。朝著“加快法規制度建設”的方向,圍繞“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在數據產權保護領域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環節切實發力。數據產權保護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可探索建立對大規模侵犯個人數據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數據產權侵權成本;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處理好企業數據產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持續健全數據產權領域的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根據數據本身的特征來積極探索相關的糾紛解決機制,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輿論引導,推動形成保護數據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總而言之,更好推動中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就要牢牢抓住完善數據產權制度這個關鍵,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數據權屬界定、開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標準和措施,加快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使數據要素的資源價值充分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