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3日電/推動創新資源區域融通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開放型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的戰略要求,也是整合各地科創資源優勢、高效配置創新要素、合力打造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重要途徑。《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探索有利於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創新要素跨境流動和區域融通的政策舉措”。
大灣區創新資源區域融通要解決三大難題
南方日報發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歐陽慧文章指出,一是創新設施共建共享共用程度不高。當前粵港澳大灣區創新資源分布極不平衡,如54家國家重點實驗室中香港、廣州、深圳占47家,32家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廣州、深圳占25家,而有些城市既沒有國家重點實驗室,也沒有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與此同時,各城市利益主體的創新資源仍然是獨享獨用,多元創新主體間的合作共享仍存在利益固化等藩籬,存在一種“小圈子”思維,開放共享機制流於形式,導致各類創新資源的布局配置出現交叉重複、資源錯配、低效利用等情況。
二是技術成果跨區域協作轉化難。當前,從科學研究、實驗開發到推廣應用的演進過程中,大灣區不同城市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三者的運行、評價、激勵機制差異明顯,創新方向沒有合力,沒有形成以產業發展、市場需求為牽引的利益共同體,產業體系和科技體系“兩張皮”,科技投入與創新驅動效果存在“剪刀差”,即使有滿足市場需要的創新成果也存在著轉化、交易困難等問題。
三是創新要素跨區域自由流動仍然不暢。受行政區經濟的影響,目前在珠三角9市,人才、科研經費、高新企業、數據等創新要素跨區域流動成本仍然偏高。此外,粵港澳三地在政府架構、法律條款、科技創新管理理念等方面的具體差異成為港澳科研科創團隊深度參與三地合作項目的阻礙,給科技創新領域合作帶來了一系列壁壘、堵點。
區域合作政策離全面撼動大灣區創新資源區域融通的行政壁壘還有差距
文章表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實施以來,為解決創新資源區域融通難題,構建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大灣區科技創新區域合作步伐明顯加快,但仍然停留在兩市之間互簽科技合作協議推動項目合作、要素流通等合作層面,容易受根深蒂固的行政壁壘影響。一方面,當兩市政府在一體化過程中產生利益衝突時,一旦有一方有屏蔽抗性時,簡單的協同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合作協議與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存在衝突時,難以找到合適的解決辦法。特別是大灣區存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種關稅區”的特殊區情,粵港澳創新資源要素融通難以突破諸多制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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