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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林思銘。(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8月4日電/陸委會日前在官網預告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及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大陸須經審查許可;若未經許可赴陸,最重可處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對此,中國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昨天表示,不反對作更嚴謹的規定以防止研發成果不當外流,但陸委會此次修法只針對赴陸人員審查,不夠全面,且針對性強烈。他強調,赴大陸要審核,赴美、日、韓等其他國家同樣也要接受審核,單獨修正兩岸條例並不夠嚴謹。
至於核心關鍵技術的標準、委託或補助計畫的認定範圍,會由“科技部”依法認定。
根據第9條修正草案,“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過申請。
草案規定,具上述身分、欲申請赴陸的人員,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若未經審查許可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赴陸返台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補助機關進行通報,違反通報義務者,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中時新聞網》報道,對於陸委會的修法,藍委林思銘指出,科技人才及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發展,一旦失去競爭力,影響層面更直達國安層級,不論外流到哪個國家,對台灣都會造成傷害,因此規範要有一致性,赴大陸要審核,赴美、日、韓等其他國家同樣也要接受審核,單獨修正兩岸條例並不夠嚴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