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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一國多制”與中國“一國兩制”的比較和借鑒
http://www.CRNTT.tw   2021-07-31 00:29:39
 
  其次來看兩者的區別。第一,“一國多制”是基於“人定”而確立,“一國兩制”則是基於“法定”而確立,這乃是兩者之間的本質差異。羅馬帝國“一國多制”是基於(皇帝)“人定”所形成的特例,即“一國多制”是基於帝國君主個人的決定和做法所形成的特例,而不是適用帝國憲法和法律的結果。羅馬帝國單靠軍事力量并不能確保其在各行省沿續霸權統治,在統治地方時作出一些妥協是無法避免的。皇帝在吞并一個地區時,通常不會解散這個地區既有的權力結構,在情況允許時,皇帝更傾向於利用該地區已經建立的社會機構對其進行管控,且偏愛有中央集權和嚴格等級制的機構。〔26〕利用當地的機構資源是羅馬帝國治理地方的一種手段,但不是所有的行省都具備這樣的條件,而且即便是保留了當地的某些權力結構,通常還是可以在各個行省順利沿用羅馬帝國的君主制。〔27〕而叙利亞行省和埃及行省雖沒有直接套用羅馬帝國君主制,但埃及行省和叙利亞行省均有現成的權力機構和等級制度,埃及行省所實行的法老制實際上沿用了其被征服之前的治理慣例,而羅馬帝國對叙利亞行省的統治則本質上沿用了叙利亞行省被征服之前塞琉古帝國(seleukid)的希臘式統治體系。〔28〕可見,叙利亞行省和埃及行省儘管沒有套用帝國君主制,但也完全符合皇帝利用當地機構實現其對地方管控的情況,而從羅馬帝國“一國多制”的結果來看,這樣的方式的確為埃及行省和叙利亞行省的繁榮發展提供了有利的環境。在這一點上,中國與羅馬帝國有本質區別。中國“一國兩制”并非個人意志產物,而是基於“法定”,這一制度設計不僅已被明確載入憲法,而且通過制定一系列與《憲法》有關條款配套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而得到保障和具體實施。在憲法等法律保障和國家統一的前提下,我國得以并行存在兩種類型完全不同的社會制度,大陸(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兩者無論是在政治、法律或文教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29〕第二,“一國多制”之下不存在單獨的“法域”,而“一國兩制”之下存在單獨的“法域”。羅馬帝國的“一國多制”下,雖然存在多種法律制度,但在司法管轄權方面具有統一性,皇帝始終保有最高的法律解釋權和立法權,可以干預地方的法律事務;另外,羅馬法中萬民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人,這意味著實際上羅馬帝國的多種法律制度之間總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即在羅馬帝國不存在真正獨立的“法域”。但中國與羅馬帝國不同,我國在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下并存有四個獨立“法域”,各“法域”之間沒有共同適用的法律及司法機構,同時,各“法域”的法律在中國得到了平等的適用,不存在某一“法域”的法律比另一“法域”的法律位階高的說法。〔30〕基於以上論述,可以確定無疑地說,中國的“一國兩制”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制度。

  (三)啓示

  2019年,習近平主席談到要“積極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更直接指出“制度不同,并不是統一的障礙,更不是分裂的藉口”。〔31〕台灣問題的解決關係到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關乎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進一步構建和實施“一國兩制”法律制度對中國具有重大意義。為此,可以借鑒“一國多制”時期的羅馬法,構建更為合理的“一國兩制”法律制度,并令其得到良好有效的實施。筆者認為,羅馬法給我們的啓示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構建“一國兩制”法律制度應保持“統一而多元”。

  “統一”是指主權的統一,“多元”是指法律體系、立法權、司法權的多元。

  首先是主權的統一。無論羅馬帝國行省的法律、政治制度采納的是何種類型,均是為了帝國更好的治理地方而采納,“一國多制”之下的羅馬帝國始終是一個主權統一的帝國。而在中國,實現法律多元化的基礎是維護國家主權的統一和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港、澳地區的繁榮發展,“一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的成功實施,都離不開主權統一這一個大前提。

  其次是法律多元。羅馬帝國“一國多制”時期,帝國政府最大限度地允許埃及行省和叙利亞行省保留或者頒布地方性法律或部落法律,承認行省的司法判決,使羅馬帝國的法律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在這點上,中國“一國兩制”法律制度與羅馬帝國“一國多制”法律制度可以說是異曲同工,中國的香港、澳門經中央授權實行不同於大陸的法律體系,基本法依據憲法制定高度自治的具體細則,為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事務提供法律依據,包括立法、司法、終審權,充分體現了我國“一國兩制”法律多元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帝國多元化的法律并不是一盤無人監管的“散沙”,帝國皇帝始終保有立法權和最高的法律解釋權,行省總督在司法裁決中遇到問題仍需請示皇帝,此外,執政官、總督及治權(procosular imperium)擁有者等重要官員均為皇帝指派或授權到地方行省,如此一來,羅馬帝國既達到了分而治之的效果,又大大降低地方行省發生叛變的可能性。羅馬帝國并沒有因為實行多種政治制度和多種法律制度而分裂,相反,這種多元化的局面幫助帝國達到真正的大一統。因而,可以說“統一”和“多元”是相輔相成的,先有“統一”,才會有“多元”,同時,“多元”又可以幫助帝國更好地“統一”。

  中國并行兩種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使國家得到真正統一,因而,我們在堅持法律“多元化”的同時,應該注意保留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樹立起國家機關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威信。因為袛有在國家層面上建立維護“一國兩制”發展的法律機制,“一國兩制”才能行穩致遠,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例如,在2019年,香港發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嚴重損害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也對“一國兩制”造成了很大的衝擊。〔32〕為此,我國於2020年6月通過了香港國安法,該法由人大決定并制定具體細則,專門用於規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用法律手段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這是中央直接行使其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體現,〔33〕也是從國家層面維護“一國兩制”的立法體現,有助於我國建立起更嚴密的國安制度,進一步保障“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有效實施。除了香港,在澳門、台灣同樣需要保留國家層面的立法權,以便中央能够及時、全面地應對和協調特別行政區出現的各類問題,針對具體問題,建立更為有效的法律機制。

  第二,制定針對“一國兩制”之下法律衝突的法律法規。

  “一國兩制”之下中國法律體系的多元化,必然會出現在不同的法律之間產生不同法律衝突的現象。目前,特別行政區之間既未有通用的法律可以適用,也缺乏統一的司法機制和協調機構。〔34〕一旦解決不好這個問題,將不利於我國進一步構建和實施“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羅馬帝國“一國多制”時期的做法。

  從上文可知,當羅馬帝國出現行省和中央法律的衝突時,人們可以依據身份不同,選擇羅馬法中的市民法或萬民法解決法律衝突。地方法官通常會聘請法律專家,專門為處理法律衝突提供有效服務,還會在當地法律文件中添加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地方法律文化的一部分。隨著時間推移,行省法律與法律衝突逐漸減少,羅馬法則收穫了行省法律對其更廣泛的尊重和認同。這說明羅馬帝國應對法律衝突的措施不僅卓有成效,還增強了羅馬法在整個帝國的權威性。事實上,羅馬法學家對羅馬法在地方的實踐始終保持積極的看法,羅馬法的程序規範逐漸被地方采用,包括由地方主動選擇使用羅馬法作為地方規範亦或由羅馬帝國強加於地方法律,這都是由羅馬帝國的權力本質所決定。〔35〕

  中國實行“一國兩制”,主體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特別行政區是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因而,“一國兩制”之下的法律衝突是“法域”衝突,更是兩種法律制度的衝突。我們可以借鑒羅馬帝國“一國多制”時期的法律制度,制定針對“一國兩制”之下法律衝突的指導原則,為法律衝突的解決提供法律依據。例如,在香港,對國外法院有管轄權,且已經在該外國接受審判的犯罪人,不再進行同一罪行的審判。這一規定與大陸所適用《刑法》的規定正好相反,按《刑法》規定還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36〕但是,《刑法》在香港并不適用,那麼,當一犯罪同時涉及這兩地時,應由哪方管轄就出現了衝突,香港和大陸之間無共同的上級司法機關,則無法依照指定管轄來解決這一衝突。〔37〕對此,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借鑒羅馬帝國時期的做法,聘請法律專家,由法律專家們組成一個專門處理大陸與香港法律衝突的機構,針對具體法律衝突,由法律專家權衡案件管轄方不同帶來的利弊,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對於這些典型法律衝突的案例,可以根據法律專家衝突解決的方案制定出相應的法律衝突指導原則,類似衝突可依此原則予以解決,這樣一來,該類衝突就有了明確的解決思路。此外,還可以借鑒羅馬法,在香港法律中添加附注,注明大陸《刑法》對此條內容的不同規定,讓越來越多人瞭解社會主義法,使社會主義法逐漸成為香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羅馬法中的萬民法,因其內容簡易、靈便而得以在羅馬市民之間的民事活動中廣泛應用,幫助羅馬法從中收穫了行省法律對其極高的認可,以至於羅馬法後來被地方法所采用。對於中國在私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衝突,同樣可以借鑒羅馬法。例如,在代理關係中,香港和大陸的法律規定就存在明顯衝突,前者對是否披露委托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後者并不作此項法律區分,且將沒有披露被代理人的情況認定為不構成代理。〔38〕這就造成了在香港構成代理關係,但在大陸卻不被承認的現象,這樣一來,難免會給同時涉及兩地(香港、大陸)代理關係的法律實踐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當然,類似的法律衝突還有很多,歸根結底,法系不同是產生衆多法律衝突的根本原因。對此,最有效的解決辦法是借鑒羅馬法,依照主體的不同,制定一部類似於萬民法的法律,專門處理特別行政區與大陸之間的民事活動,包括中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和外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此一來,不但可以最大程度上減少法律衝突,為特別行政區和大陸之間的貿易往來帶來便利,還能够提升中國法律的國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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