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不當干預機構正常經營
《辦法》擬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在表決權委托方面,《辦法》擬規定,大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但代理人不得為本單位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以外的人員。大股東不得接受其他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股東委托參加股東(大)會。
《辦法》擬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包括要求大股東主動學習了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等。
在利潤分配方面,大股東應當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狀況、風險狀況、資本規劃以及市場環境調整利潤分配政策,平衡好現金分紅和資本補充的關係。
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東應支持其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一是資本充足率不符合監管要求或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二是公司治理評估結果低於C級或監管評級低於3級的;三是貸款損失準備低於監管要求或不良貸款率較高的;四是銀行保險機構存在重大風險事件、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五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不應分紅的其他情形。 |